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按照《黑龍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規定》要求,現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起草的《黑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社會各界可以在2021年9月20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郵寄至黑河市司法局(立法二科),地址:黑河市愛輝區魁星路391號,郵編164300。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建議發送至hljfdy100@126.com。聯系電話:0456-6116790。
黑河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0日
此文件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社會公眾意見。
黑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 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它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和《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黑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堅持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統籌兼顧、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的原則,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住建、水務、衛健、財政、公安、城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建、水務、衛健、城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規劃。城市供水規劃應當對水源、應急、消防等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規劃,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改造計劃。既有用戶供水設施不符合城市供水工程相關技術和衛生要求的,應當納入城市供水工程年度改造計劃。
第六條 在城市供水管網范圍內,不得鑿井取水?,F有的取水井應當逐步關停。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自建供水管道不得擅自與市政供水管道連接,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單位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工程,應當在供水工程施工圖設計階段將設計文件交城市供水單位進行技術確認。
第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地下供水管線工程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音像等資料應當妥善保管,建立地下供水管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并做好供水管線檔案的保密工作。
建筑區劃紅線外的供水工程由政府或者供水單位投資建設,建筑區劃紅線內的供水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質量標準。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應當有城市供水單位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單位應當認定該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
(一)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設計方案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或者城市供水單位相關要求或者規定的;
(三)供水設備、器具、管道等檢驗不合格的;
(四)敷設供水管道不能保證規定水壓要求的;
(五)抄表智能化設置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供水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應當安裝在線監測進戶總水表、測壓計和各建筑物的在線監測總水表,并與供水管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鼓勵安裝在線水質監測設備。
第十二條 新建建筑的用戶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智能管理”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智能水表的選擇應當符合當地供水實際,實現遠程抄表。
既有建筑的用戶供水設施未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智能管理”的,應當納入城市供水工程改造計劃,統一實施。
第十三條 新裝水表,應當遵循防凍損、易檢修的原則,按照城市供水單位審定同意的方案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進行安裝,安裝后需由城市供水單位確認合格方可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水表在保修期內,由生產企業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外,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維修更換;因用戶管理不善造成水表損壞的,更換水表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城市供水單位或者委托的專業機構對用戶水表進行周期檢定、維護或者更換時,用戶應當配合,遮擋水表等影響水表抄見和檢修的障礙,應當無償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遮擋、改動、拆除或者破壞抄表設施(設備)。已實現遠程抄表的小區,抄表設施(設備)由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人負責,應當納入小區公共管理。
第十五條 小區內消防設施應當設置計量水表,由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人負責管護。小區內消防設施非應急救援不得啟用。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檢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市政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
(二)自市政供水管道接出的入戶管線至分戶閥門之間的供水設施由相關房屋產權人負責;
(三)分戶閥門至用戶室內的供水設施由房屋產權人負責;
(四)單位的專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其自行負責;
(五)城市供水單位建設并管理的用戶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
(六)公用消防上水鶴(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備消防上水鶴(消火栓)由產權人負責;
對無物業管理且未移交城市供水單位管理的區域內供水設施出現跑冒漏等問題,所在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協調解決。
因供水設施出現問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由相關責任人負責。
第十七條 供水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供水設施責任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先行組織搶修,并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搶修或者改造供水設施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供電、通信等單位及相關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業主,應當支持配合。
供水設施責任人不及時維修供水設施,造成漏失水量及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八條 供水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供水設施責任人應當及時消除,未及時消除的,城市供水單位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建筑、道路、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等各類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城市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事先征求城市供水單位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確需改動、拆除或者遷移市政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因工程施工、房屋拆遷等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或者造成停水漏水的,責任人應當及時處理并承擔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邊緣兩側三米(郊區五米)之內為供水安全保護范圍,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沙、取土、爆破、打井、采掘、挖窯、墓葬;
(二)掩埋、穿鑿、損毀、盜竊供水設施及其電纜等附屬配套設施;
(三)種植深根樹木、埋設線桿、安裝各類基樁;
(四)傾倒或者堆放垃圾、物料、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五)建造與城市供水工程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圈占、覆蓋、堵塞、破壞地溝或者檢查井等進出口;
(七)設置化糞池、污水井、沉淀池等設施;
(八)其他危害供水安全或者妨礙供水施工的行為。
在供水安全保護范圍內,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時,對于已占、壓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先于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存在的,由維修責任人承擔相關費用;后于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存在的,占、壓責任人應當無償移動或者拆除;無法確定先后的,雙方平均承擔相關費用。
在供水安全保護范圍內,已設置的化糞池、污水井、沉淀池等設施應當進行防滲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設備維修和工程施工等計劃停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停水的原因、時間、范圍及恢復供水的時間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用戶。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未經有關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二次供水的儲水、管道、房屋等設施以及私自改變二次供水方式或者采用定時供水方式影響用戶正常用水。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水質檢測及運行維護等費用,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收取。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城市供水運營成本,逐步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需要加壓或者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經城市供水單位同意后,設置中間水池間接抽水加壓或者采用智能無負壓等二次加壓供水設備。
第二十五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因房屋租售等發生用戶名稱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城市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并結算水費,未結清水費的,該房屋用水產生的陳欠水費以及違法違規用水行為造成的后果,由房屋產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取水;
(二)超越計量器具設旁通管取水;
(三)拆動、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計量器具或者設施封印取水;
(四)回撥、改裝、倒裝、損壞、拆除計量裝置取水;
(五)對智能計量器具屏蔽傳輸信號、損壞傳輸線路取水;
(六)用非法充值手段取水;
(七)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或者二次供水設施與市政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通取水;
(八)非火警擅自啟用消防上水鶴(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取水;
(九)采用其他方式盜用、轉供、轉售城市供水。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并按照損失水量時的水價補繳水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不能確定損失水量的,損失水量按照其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設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損失水量時間計算,損失水量時間按照損失水量日數乘以每日損失水量時數計算。不能確定損失水量日數的,居民用戶按照至少三十日計算,非居民用戶按照至少一百八十日計算;不能確定每日損失水量時數的,居民用戶按照二小時計算,非居民用戶按照八小時計算。
第二十七條 洗浴、洗車等行業用水影響居民生活用水的,其產權人、經營者應當設置專用供水管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條 用戶水表發生故障時,用水量按照最近一次有效抄表日之前的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算,并應當及時更換水表。
用戶對在用的水表計量數據有異議要求檢定的,應當經專業機構進行檢定。水表計量數據誤差,在標準范圍內的,由用戶承擔水表檢定更換費用;超出標準范圍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承擔水表檢定更換費用。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按照水表計量收費。未安裝水表的,應當安裝經法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水表。
用戶經營區與生活區相互連通的,按照經營區用水性質統一計量收費。
環衛、綠化、市政、消防(非應急救援)等用水,應當裝表計量收費。
第三十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水費繳納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城市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
用戶對繳納水費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水費繳納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城市供水單位提出異議,城市供水單位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七日內進行核實并書面答復用戶,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同意用戶意見。
用戶對城市供水單位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自接到答復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答復并書面告知城市供水單位及用戶。
異議期間,城市供水單位不得因此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三十一條 發改、住建、水務、衛健、財政、公安、城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閉閥門或者改動、拆除、破壞抄表設施(設備)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二次供水的蓄水、管道等設施或者采用定時供水等其他改變二次供水方式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盜用、轉供、轉售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